草案进一步明确,未按规定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李大进认为,家暴具有隐秘性的特点,学校和医院是比较集中且容易能够捕捉到家暴发生情况的机构,由学校和医院工作人员来履行举报家暴的责任是分内之事,也是应尽的义务。
“草案指出学校、医院等单位有举报家暴的法律义务,但不意味着其他人无需或无权举报家暴行为。邻居、路人等任何公民在发现有家暴情况后,都应及时报警。”曹冬梅说,“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草案向社会释放了一个鲜明信号,即家暴不是私事。”
范围界定更具专业性,“等”字有更多外延
草案明确指出,家庭暴力是指“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对家庭成员实施的侵害行为”。
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不同,草案并未将精神方面的侵害写入。并且,对于外界热议的言语恐吓、性暴力、经济控制等内容涉及不多。
曾经主审了“李阳家暴案”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奥运村法庭副庭长刘黎说,从统计数据来看,人身伤害在我国家庭暴力案例中占主导地位,在立法初期,必须要首先解决问题的主要矛盾。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款在列举了家暴的诸多形式后特地加上“等”字,意味着为其他形式家暴留下了解释空间。随着我们司法实践的发展,法律也会不断地完善。
“家庭是社会的基因,法律的制定也是充分考虑了法、理、情的统一。”李大进指出,在界定家暴定义的基础上,此次反家暴法明确了遵循预防为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说明法律并非为惩处而惩处,而是为了营造和睦的家庭关系。反家暴法草案的出台是对社会的一个警醒。
“告诫书”、“保护令”两道盾牌保障人身安全
良法贵在有效执行,此次反家暴法草案在法律执行层面专门设立了两项新制度,令人关注。
草案规定,对家暴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乃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将送交居委会、村委会等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工作人员或者社区民警应当进行查访,督促加害人不再实施家暴。
李大进等专家认为,草案突破性地将群众自治组织纳入反家暴体系,适应我国国情。
“群众自治组织是最贴近老百姓也最了解家庭情况的组织,在我国,这些组织本就承担了大量家庭纠纷调解,将它们纳入反家暴体系,是赋予其一个明确的法律地位。”李大进说。
草案同时借鉴国外经验,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对不执行保护令的,法院可以做出罚款、拘留的处罚。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
据了解,部分地区的基层法院此前已经根据各地情况启动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试点工作。以试点单位哈尔滨市道外区法院为例,人身保护令的范围不仅包括草案中提到的人身伤害、限制自由等内容,还包括精神伤害,紧急情况下还能申请紧急保护令。
曹冬梅表示,从试点情况看,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效果总体较好。“此次从法律的高度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个有效隔离施暴者的可靠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