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8月25日电(记者朱基钗、白阳、陈诺)一个抽样调查数据不容忽视:逾二成中国家庭曾遭遇家庭暴力;一个观念或许掩藏更多真相:家丑不可外扬——近年来,反家庭暴力立法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日益凸显。
24日,历经20年的酝酿和准备,我国第一部反家暴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国立“家法”,将如何保护家庭弱势方的切身利益?
撤销失职监护人资格将“动真格”
5月,大连瓦房店火车站附近女儿向母亲挥拳的视频流传网上。
4月,南京一名男童因没有完成家庭作业,被养母抽打,背部、手部布满伤痕。
3月,浙江义乌一6岁女童被亲生母亲殴打致死……
反家暴法草案规定,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记者了解到,我国现行法律中已有对“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规定。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根据相关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民法通则也有类似表述。
“与此前的法律相比,反家暴法草案首次明确了‘暴力侵害’这一特征,这是对撤销监护人资格理由的明确界定。”安徽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曹冬梅说,“以往的表述有些笼统和宽泛,或仅仅局限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操作过程中容易变成‘沉睡的法条’,实践中全国鲜有被剥夺监护人资格的案例。”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李大进认为,法律对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规定从散见于其他法律到在反家暴法草案中独立成款,强化了对失职监护人的震慑作用。
反家暴法草案还指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抚养、扶养费用,这一表述是“撤销之后怎么办”的明确说明。
学校、医院工作人员不报案要担法律责任
一些家暴案件呈现长期性、反复性等特点,往往发展到十分严重的地步才被曝光、处理。
2013年,南京“吸毒母亲饿死女童案”震惊全国。令人扼腕叹息的是,社区工作人员、邻居都了解吸毒女乐燕长期使用监禁手段虐待儿童的情况,但依然没能阻止惨案的发生。
曹冬梅对记者说,自己经手过的婚姻案件,近一半都因家庭暴力而起,并日积月累越来越严重。原因之一,就是受害人自己都认为家暴是家务事、私生活,不愿求助外界和公权力。同样,相关部门也往往抱着“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思想,对家暴问题采取一种民不举、官不究的态度。
草案规定,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外,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也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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