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规定了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违规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等七种违法审判责任的情形,必须追究责任。
意见共分六部分48条,除目标原则和附则外,分别为改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明确司法人员职责和权限、审判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加强法官的履职保障等。
据介绍,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结的案件数量持续上升,审判质效逐步提升,但是仍有一些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不高,甚至出现个别冤假错案。这与审判权运行机制不科学、审判责任制不完善存在一定关系。最高法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贺小荣表示,“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推进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总体目标。
意见指出,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责任制,必须以严格的审判责任制为核心,以科学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为前提,以明晰的审判组织权限和审判人员职责为基础,以有效的审判管理和监督制度为保障,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什么情况下追责法官?
违规裁定减刑假释等七种情形
审判责任的认定是《意见》的核心内容。《意见》规定的审判责任主要是指违法审判责任。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意见》明确违法审判责任必须追责的七种情形分别是: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什么情况法官被“豁免”?
当事人放弃可不追究错案责任
《意见》对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也予以明确,对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具体条文的理解和认识不一致,在专业认知范围内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
当事人放弃或者部分放弃权利主张、因当事人过错或者客观原因致使案件事实认定发生变化而发生错案,也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
另外,因出现新证据而改变裁判、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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