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
应明确快递业特殊责任
有观点认为,因快递引发的民事纠纷应该依据邮政法处理。但是,邮政法主要调整邮政普遍服务,而快递服务不属于邮政普遍服务。邮政法第45条明确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民事纠纷通常依据合同法。
但如果长期适用合同法,就将快递企业同消费者置于普通的合同主体地位,既不能促进快递行业健康发展,也无法突出快递企业特有的责任价值。对于快递企业而言,其最大的责任价值是将物品完整、及时地送达。合同法仅能简单地处理违约或侵权事宜,缺乏对快递企业特殊责任价值的约束,快递行业的乱象很难根除。因此,有必要针对快递行业专门立法,并在立法时重点关注快递企业的责任价值。
快递行业立法应注意几点。第一,对于快递物品的丢失、损害、延误,快递企业必须按照实际损失来赔偿,还应包括消费者的维权费用。消费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快递企业赔偿其精神损失。如果是因为管理不善导致快递物品丢失或损害,工商行政部门还应对其进行曝光或处罚,强化快递企业的责任意识。第二,立法要体现平等性,所有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都要遵守,包括邮政企业在内。第三,涉及快递的犯罪行为,如利用快递运输违禁品、员工偷盗快递物品等,应明确快递企业特殊责任,通过法律规范倒逼快递企业强化管理。
评论
快递业不缺法律缺执行
整治混乱无序的快递市场乃形势所趋,但是否要通过立法调整的方式呢?规范快递行业,缺的不是法律而是有力的监管和执行,目前应当先将现有的法律法规用好、用足,做到严格执法、违法必究。
目前,快递行业乱象丛生,并非源于法律缺失。治理快递行业乱象,需要对症下药,不能犯“立法依赖主义”,需要在找准病灶的基础上,综合施治,打出“组合拳”。
事实上,管理混乱、劳动保障严重缺失,是快递行业乱象丛生的重要原因。快递行业的从业门槛普遍很低,员工无需严格培训,甚至交上几百元的押金就能上岗;有的快递公司未经工商部门登记就开张营业;此外,很多快递企业与快递员不签劳动合同,从业人员没有保险、固定工资和其他福利保障。这些都导致快递行业人员流动大,整体素质不高,严重影响快递行业服务的水平和质量。
邮政、工商、劳动等部门应当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让既有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切实维护快递行业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不让法律“看起来很美”,才是重中之重。
(刘勋 黄磊 符向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