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快递行业火速崛起,有关数据显示,针对快递的投诉每年递增一倍多。有专家指出:将快递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寄希望于行业自律,是不现实的,为此应单独设立《快递法》;也有观点认为,就我国快递业立法现状而言,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内构建维权体系和严格执法更为必要。
近年来,快递行业异军突起,但其内部的行业自律机制、外部的行政监管机制均未能及时跟进发力。尽管各省级行政区均有快递行业协会成立,中国快递协会亦于2009年正式挂牌,然而快递业现状表明,行业协会作为群团自治组织的内部管理自律功能是有限的。
我国目前可以用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不少,如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及有关交通运输方面的法律法规,都或多或少为快递行业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一定的制度性支撑。
然而,这些法律法规具体应用到快递行业,不是针对性不强,就是规定模糊、过于原则,无法完全适应快递行业迅猛发展的势头,不能充分体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种种现象与特性,因此,亟须制定一部统一规范的快递行业法律。
有专家指出:各地出台的快递物流管理规章和自律规定,收到一定的治理效果,但由于没有上升为层级更上位、罚则更刚性的全国性立法,对快递乱象的整治,很难收到“清网行动”那样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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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立法更重要的是构建维权体系
有专家认为:就快递业而言,较立法更重要的是对快递行业的维权体系进行构建。第一层次应构建快递公司自身对消费者投诉的有效解决机制,对于快递运输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应及时解决,需要建立责任认定、责任划分甚至先行赔付的机制,让争端能够在第一时间解决。第二层次需要建立电子商务平台和快递公司之间的连带责任认定规则,防止二者在消费者投诉后互相踢皮球,让消费者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第三层次在于落实相应的监管责任。依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然而邮政管理部门渐弱的履职状况,让该管理办法中的很多条款难以落地,消费者寻求于邮政管理部门的也少,要强化这种监管,不仅需督促邮政管理部门积极主动解决相应申诉问题,同时也需引入消费者协会等部门作为监管主体,多方面对快递行业实施有效监管。这种体系化的维权构建,不仅是解决投诉数量激增的关键举措,也是保障快递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必要路径。
背景
快递行业并非立法空白
针对快递业,2011年出台了《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2013年3月1日施行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作为我国交通运输部制定的部门规章,对快递市场具有针对性和规范力,有专家认为:如果短期内再单独立法不免重复,也可能因朝令夕改而有损法律明确性。其次,相关法律和规范也能够进行有效弥补。如针对电子商务发生的侵权,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网络消费已经进行有效涵盖,2012年制定了快递服务的国家标准,而日益完善的物流行业规范也对相关国家标准进行了有益补充。2015年4月,中办、国办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强邮件、快件寄递和物流安全管理工作,完善禁寄物品名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有效预防利用寄递、物流渠道实施违法犯罪。”此外,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等也能够对快递行业的民事侵权行为进行责任兜底。由此,无论从立法的周延性角度考虑还是从现实依托的基础考量,现在的主要问题是法定执法主体作为问题,对快递行业进行专门立法暂无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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