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左脚跟红肿疼痛住院,医院治疗不当致其截肢
经船山区人民法院调解,医院一次性赔偿她8万元
5年后她向法院起诉
医院赔偿她30万元
2010年,市民陈某左脚足根部疼痛红肿来到我市某医院就诊,经过手术治疗后,陈某的伤口一直未愈。2011年1月,船山区人民法院就该医院与陈某出具了民事调解书,由医院一次性赔偿人民币8万元。
2015年,陈某认为,由于该医院的误诊和治疗方案的错误造成了自己截肢和终身残疾,将该医院告上了法庭,并向该医院索赔34万余元。近日,经船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由该治疗医院赔偿陈某302776.5元。
治疗方案有误致她残疾 经调解医院一次性赔偿她8万元
船山区育才路的陈某是一名盲人按摩师。2010年2月,她发现自己的左脚足跟部一直疼痛并伴有局部红肿现象,陈某在儿子的陪同下来到市内某医院检查治疗,医院诊断为左足跟皮肤软组织感染,左足跟慢性骨髓炎。
住院8天后,医院给她进行了手术治疗,然而术后她的伤口一直流脓未愈。后经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烧伤科、骨科等专家对陈某的病情和继续治疗方案进行会诊建议“截肢”,且认为治疗医院的治疗方案有错误。
2011年1月,陈某转入市中医院,医院为她进行了左小腿中下段截肢术。出院后,陈某向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申请鉴定,经鉴定,市内某医院治疗方案错误。拿着鉴定书,陈某及家人找到了该医院。
同年1月,船山区人民法院就该医院与陈某出具民事调解书,由医院一次性赔偿人民币8万元,同时,医院对陈某所欠的医疗费29116.46元予以暂缓收取。
过错医疗行为与截肢有因果关系 她向法院起诉获赔30万元
在得到赔偿后,2015年,陈某再次将该医院起诉至船山区人民法院。她认为,由于医院的误诊和治疗方案的错误造成了自己截肢和终身残疾,向该医院索赔34万余元。
船山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委托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经鉴定,该治疗医院对陈某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行为与原告截肢存在因果关系,责任参与度是40%—60%。
船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由该医院向陈某赔偿因本次医疗损害造成的损失302776.5元,品迭其垫付的117516.46元后,由该医院向陈某支付185260.04元。接到法院判决后,该医院并未提起上诉。
律师说法
为何获得一次性赔偿后起诉,她能再获得赔偿?
“本案中,医院因过错侵害他人(陈某)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法院判决了医院对陈某进行赔偿。”四川诸葛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任强说。
为什么陈某在与医院达成调解协议后,再次向法院起诉仍能获得赔偿呢?任强解释说:“虽然医患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但陈某在协议后评定受伤的伤残情况,属于新情况,所以她向法院主张权益要求医院进行赔偿符合法律规定。”
任强律师建议,市民如果在就医过程中发生了意外,首先应立即要求医院提供原始诊疗记录,并及时向医院的管理单位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或依法向司法鉴定中心提出鉴定申请,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陈海军 记者 黄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