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法治建设状况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估办法(试行)》共6章24条,重点突出评估主体、评估内容、评估方式和评估结果运用四个关键环节,回答“谁来评、评什么、怎么评、怎么用”四个问题
1评估主体
评估按照评估主体分为上级评估、自我评估和社会评估。
上级评估。依法执政为省委办公厅,科学立法为省人大常委会机关,依法行政为省法制办,公正司法为省委政法委,社会法治为省依法治省办和省综治办,学法用法为省司法厅,监督保障为省纪委机关和省依法治省办。
自我评估主体为被评估对象。社会评估主体为受委托的第三方。
2评估内容
评估内容主要依据《评价标准》包含的七个部分。
依法执政:党委领导和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政府依法行政、政协依法按章程履行职能、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依法治理中发挥作用;党委执行上级党委决策与自身依法决策;党政主要领导职责权限规范和带领推动法治;党风廉政建设纳入法治化轨道以及党务公开等情况。
科学立法:保障宪法实施等情况,立法规划、立法起草、立法论证、立法协调、立法审议、备案审查机制落实情况,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立改废释适应改革发展等情况。
依法行政:落实依法行政责任制、完善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行为、健全行政执法机制、政务公开等情况。
公正司法: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规范司法权运行、推进司法公开、完善司法为民机制等情况。
社会法治:建立健全社会依法治理体系、提升社会依法治理能力、落实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完善网格化管理服务、落实诉访分离制度、规范法律服务等情况。
学法用法:实施法治宣传教育、推进“法律七进”、落实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和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等情况。
监督保障:落实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等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健全落实情况。保障主要评估依法治理组织体系、工作推进机制、考核评价制度和队伍建设落实等情况。
3评估方式
采取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材料核查与实地核对相结合等方法。
评估按下列程序进行:
制定评估方案。省依法治省办制定评估方案,于评估开始前1个月向社会公布。
自我评估。被评估对象按照评估方案进行自查自评,形成法治建设自查报告,向社会公布后,连同公布及反馈情况报省依法治省办。
上级评估。上级评估由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评估主体考察被评估对象法治建设状况,于评估开始后2个月内形成评估报告,并报省依法治省办。
社会评估。省依法治省办委托独立的第三方,对被评估对象法治建设状况进行评估,形成第三方评估报告并报省依法治省办。
形成评估结果。省依法治省办根据上级评估和社会评估,参考自我评估,结合日常掌握情况,形成被评估对象“法治清单”(包含主要成效、创新做法、存在问题、主要差距和整改方向等),并综合得出“第一档次、第二档次、第三档次”的评估结果。
反馈评估结果。省依法治省办将评估结果反馈给被评估对象。
发布评估结果。省依法治省办将评估结果报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审定后,形成最终评估结果并向社会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4结果运用
把评估结果运用到干部选任、绩效考核、约谈整改等方面,实现以评促改既定目标
升档考虑:获省部级及其以上单位表彰奖励,或者被省部级以上单位评定为先进单位、示范单位的;省部级及其以上单位作为典型经验介绍推广的;国家级新闻媒体作为典型经验宣传报道的;上级评估主体确定的其他情形。
降档考虑:依法治市(州)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任职期间因违纪违法被追责的;因违反有关规定导致食品药品、环境保护、矿产开发等领域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因违纪违法违规导致非法游行、罢工罢课、聚众闹事、大规模械斗等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或发生以上重大群体性事件未依法及时有效处理的;被评估对象在评估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等情形的;有法治建设其他严重负面情形的。
(开永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