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宋锫培见习记者徐雯夏)20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在成都举行。省政府提请大会审议了《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据了解,此次《草案》主要对村民选举委员会职责、选民登记、妇女专职专选、村务监督委员会产生、自动辞职等方面作了修改,保障村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防止违法乱纪。
村委会成员及近亲不兼任村务监督
为顺应加强基层村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村民自治中的民主监督,《草案》专门新增一条,明确了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成员选举办法、人员组成以及相关要求。《草案》第四十一条规定,村务监督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设主任一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同时,《草案》明确,被选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必须接受村民的监督,村民对违法乱纪或者严重失职的村委会成员有权检举或者提出罢免要求,有些情形应实行职务自行终止。罢免、职务自行终止等是有一定条件的,必须受到严格限制,防止滥用。《草案》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只保留其中一人的职务。如无声明退出的,只保留其中职务最高的一人的职务;如果职务相同,则只保留得票最多的一人的职务。
7情形干预选举重则追刑责
《草案》强调,以贿赂或者暴力、欺骗、诬告、诽谤、虚报选票等违法手段进行非法竞选,必须进行依法查处。但原选举条例没有对这些违法行为及其查处机关进行明确界定。对此,《草案》规定,无正当理由不组织或者拖延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违法干预选举工作的;擅自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停止其工作的;在选举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对举报或者发现的违法行为拒绝或者无故拖延调查处理的;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等7种情形,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和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村委会成员必须有妇女
为确保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有妇女成员,《草案》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没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在委员的应选人数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成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