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
《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下称《规定》于2017年11月24日经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实施。日前,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了其中的突出变化。
变化一
律师可会见在押犯罪分子
扩大律师代理范围。根据《律师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新《规定》第四条扩大了律师代理事项范围,增加了律师可以代理各类案件申诉、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解答有关法律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同时,实践中律师在办理各种诉讼案件时,有时关键的证人已在监狱服刑,而能否向这个证人调查取证关系到能否查明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如《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正在服刑的罪犯属于辩护律师所承办案件的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应当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因此,新《规定》第四条增加了第二款:其他案件的代理律师,需要向监狱在押罪犯调查取证的,可以会见在押犯罪分子。
变化二
监护人可代为委托律师
增加方便律师会见措施。为方便律师会见,新《规定》第三条规定了监狱应当公开律师会见预约方式,合理安排律师会见场所,方便律师会见、阅卷等事务。原《规定》没有罪犯的监护人、近亲属委托律师的规定,给律师会见带来了很多麻烦,新《规定》第四条规定:犯罪分子的监护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律师。第八条对原《规定》进一步细化规定:监狱收到律师提交的本规定第五条所列的材料后,对于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监狱应当说明情况,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增加“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当时安排”的规定,方便了律师会见。
变化三
会见犯罪分子不须两名律师
取消律师会见人数限制。原《规定》要求一般应由两名律师参加,或者由一名律师带一名律师辅助人员参加。《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律师法》也没有限定委托律师必须是两人。同时,这也是近年来律师针对会见监狱在押犯罪分子反映最多的问题之一。因此,此次修订不再保留会见律师一般应由两人参加的限制。同时,根据《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新《规定》第九条规定:在押犯罪分子可以委托一至两名律师。委托两名律师的,两名律师可以共同会见,也可以单独会见。律师可以带一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
变化四
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
明确辩护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四款和《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七条第四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因此,新《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被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在押犯罪分子时,不被监听,监狱不得派警察在场。这种情况适用于律师会见狱内又犯罪或者有漏罪的在押犯罪分子。之所以不被监听,是因为犯罪嫌疑人没有被最终确定有罪,此时监狱在押犯罪分子集罪犯和犯罪嫌疑人两种身份于一身,为了保障控辩平衡,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
同时,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分子大多数情况是代理申诉、代理处理民事事项等,这种情况不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中关于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的规定。因为在押犯罪分子已确定有罪,犯罪嫌疑人身份已经消失,侦查、起诉、审判的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结束,犯罪分子在监狱服刑属于刑罚执行阶段。为确保监狱、律师安全,新《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分子时,监狱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派警察在场。派警察在场主要考虑安全因素。 新华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