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在大英县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下,大英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未缴纳罚金的被执行人进行了强制缴纳。
2015年12月31日,被告人唐某与其同事在大英县隆盛镇中心敬老院吃饭喝酒,饭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回家,在回家的路上与同向行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和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大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物证鉴定所对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进行鉴定。结果,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达到每百毫升220.8毫克。公安机关以唐某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向大英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本院以唐某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4月18日大英县人民法院以被吿人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缴纳。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唐某在大英县看守所执行刑罚。2016年8月16日,驻看守所检察室在对唐某谈话教育时,了解到唐某未缴纳罚金。且唐某在判决前系村文书兼隆盛镇中心敬老院保安,家庭经济条件较好,有能力缴纳罚金。在谈话教育过程中,我们对其进行了法治教育,并要求其积极缴纳罚金,否则要强制缴纳。
8月17日执行期满,被吿人唐某刑满释放。唐某释放后,仍不到法院缴纳罚金。2016年8月25日,在大英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的监督下,大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对唐某应缴纳的3000元罚金进行了强制缴纳。
据了解,该案是大英检察院将财产刑执行监督延伸至刑罚变更执行监督的有效尝试,促进了看守所加强监督管理、堵塞漏洞、防止罪犯规避财产刑,提高了监管改造效果,保障刑罚变更执行的公平公正。(陆献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