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名小学生发现一男子在街边摆卖猫头鹰,他勇敢地举起了正义的小手,向公安机关电话举报。
9月6日,大英法院对被告人彭某某涉嫌非法猎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某非法架设渔网捕获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猫头鹰一只,并当街摆卖,其行为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猎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上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因其农田里经常有鸟吃庄稼,才架设拾得的渔网保护庄稼,并不知道自己捕获的这只“猫头鹰雀雀”是国家保护动物,也不知道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违法的,更未对该鸟杀害,只不过携带至县城出售是想让他人买去喂养。
鉴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本着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故依法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拒绝做法盲!看看为什么这么判?
我国《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国家的一项宝贵自然资源,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而且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社会价值以至政治价值。因此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以及实施条例,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予以重点保护。
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是否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并非本罪既遂的唯一标志。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可能是为了出卖牟利、自食自用、馈赠亲友或者出限取乐的目的,都可以构成本罪。
勇敢向违法行为说不,共同维护社会正义,捍卫法律尊严!
大英法院呼吁社会群众,要勇敢举报违法行为,让违法的人无处藏身,让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只有共同维护,互相帮助,依法严惩,才能让世界充满爱,我们的生活才会更加美好更加幸福!
大英法院在今后将加大对涉及环境资源保护刑事案件的审判力度,依法严惩污染环境、乱砍滥伐林木、滥捕野生动物、乱采滥挖矿产资源、非法占用农用地、制污排污、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等污染环境和破坏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公众环境资源权益,为生态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蒋立赞 李春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