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高志超杨仕千秋记者蒋京洲)20多岁的陈某在元旦前夕专程从井研县来到成都,代表家人将一面印着“心系黎民,法正风清”的锦旗送给成铁法院民庭法官杨树全。原来,7年前陈某父亲从火车上跳下重伤成为植物人,成铁法院为其争取到赔偿款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7.9万余元。
跳火车旅客成植物人
2008年6月17日,井研县人陈光述与工友吴绪财登上从太原开往成都的列车。
6月18日,列车途经汉中段时,吴绪财发现陈光述精神异常,乘务员将他们安排在餐车休息。下午4时20分左右,陈光述突然站起来向餐车窗口外钻,吴绪财发现后急忙伸手去拽,但未能拽住,陈光述坠落于车下。
列车紧急停车后,工作人员将昏迷不醒的陈光述送至医院救治。10月13日,该医院出具的诊断书载明:病人神志不清,脑功能差,处于植物生存状态,需长期医疗、护理。由于陈光述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医疗费,成都铁路局垫支了住院费35万元。
打官司要求铁路公司赔偿
2015年7月下旬,陈光述的妻子曾淑群向成铁法院递交诉状,将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秦铁路公司)、成都铁路局告上法庭。诉状中称,事故发生七年多来,由于得不到责任方经济赔偿和有效救治,原告陈光述处于嗜睡状态,脑功能低下,肢体瘫痪;家属多次请求被告处理该事故,但未得到满意答复。鉴于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生活费、后续医疗费、精神补偿费、交通费等共计200余万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法院判决公司担部分责任
庭审中,被告大秦铁路公司认为,损害结果的发生完全是由原告陈光述自身原因所造成的,被告只应承担及时救助的责任。成都铁路局辩称,事故发生后联系当地就近的医院进行医疗救助,并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不应承担责任。同时还请求法院判决原告返还35万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大秦铁路公司存在过错,不应逃避应该承担的责任;原告摔伤后处于植物人状态,给其家庭和本人带来了严重损害,应予抚慰。但原告陈光述也存在过错,可以减轻被告大秦铁路公司的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本次事故发生的列车不属于被告成都铁路局所有,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将原告送进医院救治,并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履行了救助义务,不应当承担责任。
据此,2015年11月17日,成铁法院判处被告大秦铁路公司承担30%的责任,向原告陈光述支付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相关费用共计729554.7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被告成都铁路局对原告的损害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其为原告垫支的35万元医疗费,因未提起反诉,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第一被告大秦铁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16年9月12日,成铁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负责审理此案的成铁法院法官杨树全认为,虽然被告大秦铁路公司给原告安排了坐位,解决了早餐,还要求吴绪财仔细看护,但并未充分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将其安排到合适的位置,或者关闭附近相邻的车窗,因为与保障原告的健康权和生命权相比,照明和通风的需要就不那么迫切。如果原告的座位不靠窗或者其座位旁边的车窗是关闭的,同行人吴绪财就能有足够的时间阻止其钻出窗外,悲剧也就不会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