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类食药严重失信行为将被重罚
从2017年1月1日起,生产经营的食品药品有问题、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并受到从重处罚等11类违法行为将被纳入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行为,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联合27个省级部门实施19项惩戒措施,包括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的资格等。这是日前记者从四川省食药监局披露的《四川省食品药品安全严重违法失信者惩戒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获悉的。
明确界定严重失信行为 11类将纳入惩戒范围
记者了解到,《办法》共11条,主要规定惩戒对象、严重失信行为、惩戒措施等内容。惩戒对象包括全省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者为企业的,惩戒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生产经营者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惩戒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生产经营者为自然人的,惩戒对象为本人。
在界定严重失信行为时,《办法》结合我省食品药品监管实际,探索性地将“生产经营的食品药品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受到从重处罚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导致食品药品事故,受到从重处罚的”“对食品药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监管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产品仍继续销售,受到从重行政处罚的”等11类违法行为纳入食品药品安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失信者名单将及时公示
在惩戒措施上,对上述11类食品药品严重违法行为,食药监部门将采取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升企业风险管理等级;加密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对严重失信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从严从重处罚等6项。
除此以外,《办法》强调要主动向其他部门提供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信息,还将联合发改委、人民银行、人民法院等27部门对其采取“在申请政府性资金支持时,采取从严审核或降低支持力度或不予支持”“申请信贷融资或办理信用卡时,金融机构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核的重要参考因素”“加强纳税评估,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并对其享受税收优惠从严审核”等19项惩戒措施,让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这将有利于推进建立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食品药品监管制度机制。”据省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将在食药监部门门户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信用四川”等进行公示,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向参与失信联合惩戒的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