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网络影视、小说越来越火,要想设计出观众喜欢的新颖情节,需要作者更勤奋的思考、更巧妙的构思。但许多网络影视和小说就像流水线产品,追求的是写作速度快、创作成本低。只要符合观众口味,东拼西凑不择手段,抄袭已经成了快速致富的门道。由此生产的作品,不仅内容高度程式化,更严重的是腐蚀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消耗的将是整个文艺创作的未来前景。
近日,热播古装剧《锦绣未央》的原著小说被曝出涉嫌抄袭200余部网络小说作品,舆论一片哗然。尽管是否构成侵权,还需要从法律专业角度进一步认定,但如今的网络文学创作抄袭成风日盛,有些读者和圈内人士已经将此视为潜规则,已是网络影视文艺业不争的事实。有专家指出,惩罚并不是目的,只是为了增加违法成本,防范违法行为,最终目的是为了国家进一步健全版权保护法律机制,保护和培育原创者,让社会各方都能享受网络影视文艺作品带来的价值。
◎背景
知识产权的维权成本高
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案件激增。以浙江省为例,知识产权案件收案量持续增长。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收案量从2011年的7597件上升至2015年的16999件,年均增长率达22.3%。远高于其他民商事案件的收案增长率,显示出各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和保护力度的加大,但“侵权容易维权难”的怪象却让知识产权保护却成为受害方的“难言之隐”。
浙江高院有关人士称:“维权成本高、周期长、举证难、赔偿低一直是制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瓶颈。”
如2014年开庭审理的琼瑶诉于正抄袭一案,尽管最终原作者胜诉,捍卫了自身版权权益,但这一场诉讼耗时19个月,前后花费了不菲的诉讼费用,还要承担败诉的风险。如此维权,一般年轻作者难堪重负,面对侵权只能是一声叹息。
多个以刊载原创内容为主的微信公号创始人指出,尽管在原创文章内容上都会加说明予以保护,但作者仍经常面对原创文章被抄袭的问题,且维权成本很高,但维权结果也不甚理想。有专家表示,除了法律及政府层面的行政手段,还需要一些主要市场主体加强文艺创作保护意识,创造性地提供一些技术手段、防范措施。
◎链接
微信:原创内容不到十分之一
根据微信官方数据,微信公众号数量已经突破800万,其中原创内容不到十分之一,还常常遭遇各类抄袭者。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在日常使用中,76.4%的用户会使用朋友圈来查看朋友动态或进行分享,每天朋友圈内仅分享链接内容的次数已经超过30亿次。
互联网的发展也为影视文艺作品的传播提供了开放的平台,聚集了热情的读者,也塑造了新的商业模式和赢利空间。但无论时代如何改变、技术如何进步,精彩的原创内容才是文学作品亘古不变的主题,也应该在新的利益链中占据主导地位。如何在互联网时代守住这份初心,抵御不良诱惑,促进网络文学的繁荣发展,是一道亟待解决的法律课题。
市场主体已经有所行动。今年2月,微信团队针对微信公众平台发生的抄袭等侵权行为,发布《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相关规定,提出第一次侵权将删除文章并警告,第二次则封号7天,第三次封号14天,第四次封号30天,第五次将永久封号。
该举报机制推行后,一些作者感觉抄袭有所减少,但举报程序较为复杂,他人举报往往收到回复是“原创者因为没有赞同举报,所以举报不成功”。
◎声音
网络作品版权保护任重而道远
网络影视文艺作品频繁受到抄袭侵权,从行业整体看,抄袭为不法者带来短期利益,却对网络文学的长期发展产生消极影响。如果抄袭就能赚钱,谁还会认认真真伏案写作?如果雷同也能赢得声誉,谁还会苦心孤诣构思情节?更重要的是,一旦风气受到污染,首先腐蚀的就是年轻作者的成长环境,消耗的将是整个行业的未来前景。
复制粘贴别人的作品显然难以持续,唯有原创才是网络作品的源头活水。然而抵制抄袭、拒绝雷同谈何容易。时下最令人担忧的是,网络小说的抄袭已超越了大段摘录、整篇复制的传统模式,在互联网、大数据的技术支持下变得更加隐蔽,甚至巧妙规避了知识产权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比如网上流传的一些抄袭软件,可以将大量文章切碎、打乱后重新排列,组成一篇新的文章,既不易觉察,也很难将其归入侵权的范畴。
而网络作品侵权成本却很低廉,被侵权者要经过漫长的申诉程序,即使最后胜诉,对于侵权者一方来说,钱赚够了,名赚足了,赔偿数额不过是所得收益的九牛一毛,违法逾矩自然在所不惜。因此,我国对著作权特别是网络影视文艺作品版权的法律保护,依然任重而道远。
(本期作者 晓武 胡海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