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防止我市非法集资活动的发生,维护金融秩序,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切实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合理引导广大民众防范投资理财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近日,记者就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区别采访了诸葛律师事务所律师任强。
如何区别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
多年来,我国在行政与司法领域对非法集资一直予以严厉遏制,但民间集资活动却仍呈增长态势,甚至日趋规模化。任强认为,打击非法集资首先需要对正常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据介绍,民间借贷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融资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等组织之间产生的借贷行为。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行为,则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等不特定的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一般而言,非法集资参与人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视为非法所得,要冲抵集资本金,如冲抵本金后依然有余,该余额则要追缴。
任强表示,从上述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概念和特征不难看出,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的最根本的区别在于非法集资系违法行为或者是犯罪行为,适用《刑法》等刑事法律调整。而民间借贷属于法律保护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调整范围。
群众如何防范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迎合了群众‘低风险,高收益’的投资心理。”任强说,其实非法集资很容易被识破:没有实体、没有项目、没有经营资质大张旗鼓对外宣称“高收益”。
非法集资的形式主要有:(一)以房地产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二)以种植名贵药材或养殖珍禽再回收等名义,骗取群众资金;(三)以开发矿产、高新技术产品为名吸收公众存款;(四)有的编造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诱骗群众“投资入股”;(五)以商铺返租等方式,承诺高额固定收益,违规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六)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七)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骗取资金;(八)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骗取公众资金;(九)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十)以开办养老院、疗养院等方式诱骗他人投资入股;(十一)利用“会”“社”等组织,假借投资理财、收取会费、兑换购物卡、刷卡换物等形式实施集资诈骗行为。
任强提醒广大投资者,在投资时应考察投资项目的合理性及风险防控措施,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以免追悔莫及。(颜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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